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领导信箱   

 | 首页 | 中心介绍 | 疾控动态 | 疾病防控 | 免疫规划 | 健康促进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信息公开 | 给我留言 | 疾控论坛 | 

当前位置: 岳西疾控中心 > 政策法规 > 卫生法律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http://www.yxcdc.org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yxcdc.org  阅读: 次  【字体: 更新时间:2007-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第四条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八条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 [2] [3] [4] 下一页

文章录入:胡建安    责任编辑:胡建安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about niancent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友情链接 | 服务承诺 | 办事指南 | 篱笆钉钉 | admin_Login | 

    Copyright ©2005-2009 WWW.YXCDC.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安徽省岳西县南园开发区 邮编:246600 电话:0556-2191172
    皖ICP备07050059号
    本站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不享有版权,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设计维护:NIANCENT·胡建安 主办单位:岳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