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疾控机构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 |
|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 http://www.yxcdc.org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yxcdc.org 阅读: 次 【字体:小 大】 更新时间:2007-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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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卫监秘〔2007〕356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和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我厅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技术管理服务时,应分别执行卫生监督收费和疾病预防控制收费,不得交叉和重复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时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不得收取卫生监测费。只有按照国家卫生监督规范,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在规定的监督监测频次内,方可执行皖价费〔2007〕17号文件附件中第五项的“卫生监测收费”。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卫生监测时,既要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又要注意减轻受检单位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制止乱收费。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开展承担卫生质量检验检测时,不得随意分解服务项目收费,不得在同一时间、地点开展的相同卫生质量检验服务项目进行累加和重复收费。
四、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机构必须相互协同才能完成的工作项目,各地卫生行政机关应明确相互之间的职责分工,只能由一个机构进行收费,不得重复收取。
五、对于未经批准和擅立名目的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各级卫生执法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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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胡建安 责任编辑:胡建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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