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领导信箱   

 | 首页 | 中心介绍 | 疾控动态 | 疾病防控 | 免疫规划 | 健康促进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信息公开 | 给我留言 | 疾控论坛 | 

当前位置: 岳西疾控中心 > 政策法规 > 部颁法规 > 正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http://www.yxcdc.org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yxcdc.org  阅读: 次  【字体: 更新时间:2007-3-30

(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9日国务院第376号令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文章录入:胡建安    责任编辑:胡建安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about niancent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友情链接 | 服务承诺 | 办事指南 | 篱笆钉钉 | admin_Login | 

    Copyright ©2005-2009 WWW.YXCDC.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安徽省岳西县南园开发区 邮编:246600 电话:0556-2191172
    皖ICP备07050059号
    本站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不享有版权,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设计维护:NIANCENT·胡建安 主办单位:岳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